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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工作
 
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;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;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㈣ 开展学术交流,评选和颁发本会年会奖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。

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
 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㈡ 选举和罢免正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; 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㈣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㈥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和经济实体; ㈦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㈧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㈨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在本会担任理事、常务理事、正副会长、正副秘书长者,如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单位 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,原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并报本会审议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。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的职权。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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